(2015)黄商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泊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39-6负责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顺初,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董家口支行工作人员,住董家口支行家属院。被告:杨XX,女,XX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XX。被告:牛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刘XX,男,XX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告杨XX、牛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XX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杨X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