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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昭虎与黄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虎,黄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王昭虎。委托代理人徐亚建。被告黄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虎诉被告黄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昭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昭虎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