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昭虎与黄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虎,黄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王昭虎。委托代理人徐亚建。被告黄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虎诉被告黄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昭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昭虎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