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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艳艳与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艳,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19-1号申请执行人郝艳艳,女。被告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大王村08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强,系该公司经理。郝艳艳申请执行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解除郝艳艳与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二、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郝艳艳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744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9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9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919号咸阳大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郝艳艳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744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84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