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6年7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3月9日,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光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不到二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4月26日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婚后双方夫妻关一直不好,被告性格内向,和原告不能正常沟通,吵架后,其经常用过激方式威胁原告,使原告丧失信心。从2014年3月底以来,双方分别打工,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某某辩称,原、被告是同村人,从小互相了解,婚后生活一直和睦幸福。2014年4月至今双方一直在西安租房居住生活,从未分开。虽然有时吵架,吵过后谁也不计较,所以双方没有大矛盾,被告不同意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订婚。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婚后不久双方一起外出打工。2014年2月双方发生吵架原告曾要起诉离婚后经劝说未立案。后自同年4月起双方一直在西安租房共同居住、打工。2015年7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在外打工,生活虽有争执,但还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合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无有证据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十分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日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