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戚常金、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戚常金,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王秀娟。被告戚常金。被告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戚常金、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高茂菊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