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略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廖红兵诉强钲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兵,强钲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廖红兵,男。被告强钲皓,男。廖红兵诉强钲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红兵诉称:2013年9月8日,被告因工程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6918.75元,合计36918.75元。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告2013年9月8日出具借条原件一张。经庭审质证,原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强钲皓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因工程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应及时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918.7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强钲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廖红兵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00元(限判决书送达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