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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阿日扭普与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日扭普,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796号原告阿日扭普,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高峰乡哼地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吴绍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贤,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紫薇田园都市7号楼2单元3层20304号。注册号:6100001000123119。法定代表人李金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日扭普与被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日扭普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日扭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日扭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岳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