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五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将亮与仁忠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将亮,仁忠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将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忠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将亮诉被告仁忠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将亮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