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将亮与仁忠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将亮,仁忠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将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忠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将亮诉被告仁忠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将亮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