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廖娟与南宁市逸智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娟,南宁市逸智古典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廖娟。被告南宁市逸智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7号。经营者卓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娟与被告南宁市逸智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廖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