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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孙明强与王润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强,王润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孙明强,男,193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镇。委托代理人王禄锦,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润利,曾用名王利,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镇。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明强诉被告王润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国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严祖国人民陪审员  郝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