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兴炼与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炼,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亓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291号原告赵兴炼,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积荣,男,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被告亓志刚,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石志强,男,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炼诉被告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亓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赵兴炼承担。审 判 长 李志龙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