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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从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王从波,男,生于1976年10月4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住所地邓州市穰城路北段。代表人:肖东晓,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波以自愿想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波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王从波承担。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司明辉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永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