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穆建成与余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穆建成,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余安林,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穆建成申请执行余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南民初字第00892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余安林支付穆建成借款55000元,利息7000元;负担承担本案受理费675元,承担执行费用830元。申请执行人穆建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余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调查基层村委会、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已于2014年3月携带家人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勃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