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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蕊、寇磊与王柯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张蕊。委托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寇磊。委托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柯然。第三人马新。委托代理人安云秋,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蕊、寇磊与被告王柯然、第三人马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蕊、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蕊、寇磊自愿负担。审判长  杜金彪审判员  赵玉铭审判员  孔 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 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