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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辖初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5)贾民初字第23号徐州统一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统一置业有限公司,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辖初字第023号原告徐州统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安。委托代理人张光钊。委托代理人纪传波。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徐州统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通知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但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