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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XX与武汉市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20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郭涛、李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力兴大厦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周家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绪渊,系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XX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长鄂焕斌人民陪审员XX人民陪审员熊昌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曹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