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海红与刘东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红,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红。被执行人刘东海。本院依据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东海在肥乡县元固信用社账户06×××42的存款5000元。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雁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