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海红与刘东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红,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红。被执行人刘东海。本院依据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东海在肥乡县元固信用社账户06×××42的存款5000元。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雁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