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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延庆诉马家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庆,马家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延庆,男。委托代理人娄原森,男。被告马家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庆诉被告马家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庆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延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延庆负担。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