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延庆诉马家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庆,马家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延庆,男。委托代理人娄原森,男。被告马家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庆诉被告马家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庆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延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延庆负担。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