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皇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皇某。被告袁某。原告皇某被告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3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2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皇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皇某承担。审判员  曾俊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天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