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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兴厚诉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厚,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高兴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高吉蕊,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高吉余,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原齐齐哈尔灯泡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担保大厦后院。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昭生。原告高兴厚与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吉蕊、高吉余,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昭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兴厚诉称,原告高兴厚系原齐齐哈尔灯泡厂职工,现已更名为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1995年原告高兴厚退休,退休后工资按当年退休标准执行。1999年7月1日被告留守人员和劳资人员将原告高兴厚的退休时间篡改为1996年并上报市劳动局。原告高兴厚的工资一直按1996年退休标准开资至2008年1月。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原告高兴厚实际少开退休费24,266.15元。原告高兴厚认为造成原告高兴厚少开退休费的原因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故意所为造成的。故原告高兴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兴厚少开的退休费24,266.15元及给付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高兴厚为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原告高兴厚提出工资每月少开问题,被告单位留守人员查阅原告工资档案,发现在调整工资时每月少开4.00元。原告高兴厚提出篡改工资档案问题,被告单位留守人员查阅原告工资档案,在2000年之前并未出现差错。2000年被告单位退休职工全部由市社保局管理。2000年4月被告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关停。2000年以后原告高兴厚工资出现差错与被告单位无关。原告高兴厚提出拖欠工资问题,在2012年企业产改过程中对企业拖欠工资进行清偿,不存在拖欠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兴厚为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职工,于1995年退休,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按照退休人员给付原告退休工资。2000年被告单位退休职工全部由市社保局管理。2000年4月被告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关停。现原告高兴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黑龙江北方照明有限公司给付因篡改原告高兴厚的档案造成少开退休费24,266.15元及给付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并且还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高兴厚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兴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