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永洪、重庆鑫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平、姜宗林、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鑫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洪,重庆鑫豪运输有限公司,徐平,姜宗林,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鑫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87-2号申请人朱永洪,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申请人重庆鑫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XX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姜宗林,男,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山市鑫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表人吴军。本院在办理朱永洪、重庆鑫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平、姜宗林、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鑫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宗林、乐山市鑫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43.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