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前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孟诉被告刘伟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刘某甲,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法定监护人:孟凡平,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某乙,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