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广渝与肖海燕、徐又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海燕,周广渝,徐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渝。委托代理人宋春,重庆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又全。上诉人肖海燕因其与被上诉人周广渝、徐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本案审理,定于2015年09月0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文书,上诉人肖海燕未在开庭传票载明的日期到庭参加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上诉人肖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