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云霄县列屿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与汤远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云霄县列屿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汤高参,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强,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远志,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列屿镇南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汤远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就解除承包虾(鱼)池承包合同及解除后补偿达成协议,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列屿镇南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立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宇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