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顾某。被告宋某。原告顾某诉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宋某甲,婚后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理应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但被告每天下了班即在外吃喝玩乐,打牌玩游戏,直至凌晨才回家,从不履行家庭义务,另外被告对婚姻不忠诚,长期与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等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感情还是不错的,我对家庭也是尽职尽责的,经常给原告买衣服,小孩的东西也基本是我买的,有时领导同事喊我打牌,我才凌晨回家的,作为一个男的,应该有自己的社交圈,有时陪领导同事也是没办法。婚后我虽然有时会和其他异性朋友吃饭,但并没有不正当的关系,鉴于原、被告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宋某甲,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彼此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如此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请,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