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明与蒋金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蒋金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43号原告陈明,经商。被告蒋金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蒋金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