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葛中收、李建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葛中收,男。被执行人:李建良,男。被执行人:张安国,男。被执行人:张安楼,男。被执行人:李光伍,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葛中收、李建良、张安国、张安楼、李光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莒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26988.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