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程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程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8568-2),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新,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温民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新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12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8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21日,本院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名下无相关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5月2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程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程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新拘留十五日并予以网上布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6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