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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张红英申请执行古华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执行人古华,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红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华支付货款5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0.0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古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古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