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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汤某乙、汤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汤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乙。被告汤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与被告汤某乙、汤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甲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