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张蓉、周斌、王国慧、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张蓉,周斌,王国慧,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8号湘峰广场大厦。负责人刘红伟,行长。被执行人张蓉,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明星里**号。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组。被执行人王国慧,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号*栋***房。被执行人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隆国际大厦1702房。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张蓉、周斌、王国慧、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69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4)长仲裁字第697号裁决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张蓉、周斌、王国慧、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