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玉琴与赵俊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琴,赵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琴。被执行人赵俊斌。申请执行人周玉琴与被执行人赵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邮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赵俊斌欠申请执行人周玉琴人民币30000元,自愿于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8000元,于2012年元月10日前归还8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申请执行人周玉琴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俊斌已死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除一处房产已查封暂不便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处房产已查封暂不便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确认继承其遗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相关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