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遵义县团溪镇和平村银兴村民组与被申诉人遵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行申字第44号遵义县团溪镇和平村银兴村民组:你组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争议地属你组所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团溪大桥锰粉厂作为原团溪公社举办的企业,于1976年占用了原大桥村民组的集体土地,后经团溪镇政府代表、大桥村民组代表、和平村代表、土管所代表于1993年7月30日共同协商,签订了《原团溪大桥锰粉厂占地补偿协议》,并付清了占地补偿款,符合当时的法规及政策要求。你组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