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世林诉被告闫亚萍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林,闫亚萍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许世林,男。法定代理人靳青莲,女。系许世林祖母。被告闫亚萍,女。原告许世林诉被告闫亚萍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军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世林及其法定代理人靳青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亚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世林诉称,原告父亲许藩(又名许瑞清)与被告闫亚萍于2009年2月4日经正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2015年4月9日,许藩驾驶三轮农用车肇事身亡,原告随祖母靳青莲一起生活。现靳青莲年事已高,无力照料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或付给原告抚养费46521元。被告闫亚萍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世林之父亲许藩(又名许瑞清)与被告闫亚萍于1999年2月1日在正宁县山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生育原告许世林,2009年3月4日经正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许世林随许藩生活。2015年4月9日,许藩驾驶三轮农用车肇事身亡。原告随祖母靳青莲生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父亲许藩与被告闫亚萍离婚后,原告随其父许藩生活,现许藩因故死亡,原告尚未成年,被告作为原告之母,应当履行抚养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世林随被告闫亚萍生活。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许世林的法定代理人靳青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艳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