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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春雷、洪进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春雷,洪进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0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春雷,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徐振,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进步,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上诉人成春雷与被上诉人洪进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洪进步于2015年2月9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成春雷给付工资款10576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成春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本院受理。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成春雷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洪进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洪进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春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玮审判员  朱利民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