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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利虎与沈勤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虎,沈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燃灯寺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2195910294518。被执行人沈勤智,男,汉族,1962年5月4日,住西安市高新路**号尚品国际*座,证件号码610331196205040017。本院执行的刘利虎与沈勤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7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