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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慧申请执行王章培、王文跃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3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章培,男,1991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跃(系王章培之父),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刘慧申请执行王章培、王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慧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章培房住一套,执行到位2350元,尚余930000元未到位,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慧申请执行王章培、王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