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苏福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25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福仁,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苏福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擅自在石狮市祥芝镇莲坂村五片区1号一楼民房内开展诊疗活动。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医告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2月3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苏福仁处以没收非法所得923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苏福仁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谢秋月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医罚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苏福仁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4)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苏福仁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违法所得9230元,罚款10000元缴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苏福仁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88元,由被执行人苏福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