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钟玉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玉春、钟毓玺、钟亚清、钟亚芳、钟亚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琪,钟玉春,钟毓玺,钟亚清,钟亚芳,钟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钟玉琪,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钟玉春,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钟毓玺,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钟亚清,女,1952年8月20日,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钟亚芳,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钟亚杰,女,1969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玉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玉春、钟毓玺、钟亚清、钟亚芳、钟亚杰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执行,已将本案诉争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钟玉琪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