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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李某甲是在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的,××××年××月××日登记结婚的,婚后生育了女儿李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发生了变化,双方经常因被告不肯好好上班工作而发生争吵,2012年2月,被告突然离家外出,音讯全无。2013年原告向金港××社区反映并去××派出所报案,被告知被告于2012年2月5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同年12月8日法院判决宣告被告失踪。现被告离家多年,未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李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2012年2月李某甲离家外出,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2014年7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甲失踪,同年12月法院判决宣告李某甲失踪。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张家港市金港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寻人信息登记表、(2014)张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已育有一女,双方本该好好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李某甲离家外出多年,现已被宣告失踪,故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刘某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问题,因现其随原告刘某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对孩子多年未尽抚养义务,现又下落不明,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原告刘某抚养为宜,被告李某甲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甲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并不为过,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李某甲未到庭,暂不予处理,待被告李某甲出现后可再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刘某抚育至独立生活,被告李某甲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