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顺明与林宝珍、吴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港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许顺明,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宝珍,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吴顺华,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明与被告林宝珍、吴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顺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林宝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许顺明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