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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明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郭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NUTRAN,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明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明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