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明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郭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NUTRAN,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明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明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