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俊与攀枝花市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俊,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邓俊,男。被告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会展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延林。原告邓俊诉被告攀枝花市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购房违约金。经查,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春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