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苗建政与申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政,申兵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苗建政,职工。委托代理人侯成,职工。被告申兵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政与被告申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建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建政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