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学生。指定监护人徐春莲,徐某甲姨母。被执行人徐某乙,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