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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学生。指定监护人徐春莲,徐某甲姨母。被执行人徐某乙,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