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李智彬、罗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1号。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根旺,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职工。被告李智彬,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镇辉,男,1983年8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李智彬、罗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张佛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桑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