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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喜鹏与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鹏,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宋喜鹏。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俊丽,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宋喜鹏诉被告河南省天宝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喜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47元,由宋喜鹏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