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付长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91号罪犯付长生,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长生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付长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长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付长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长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