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与蒋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瀍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武爱玲,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孙艳红,女,回族,1992年4月2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孙艳菲,男,回族,1993年9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蒋润忠,男,汉族,1965年1月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诉被告蒋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润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诉称:2013年7月3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孙好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孙好杰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10月14日,孙好杰因病去世。孙好杰的父亲孙敬先、母亲李三平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2010年8月13日去世。孙好杰与原告武爱玲系夫妻,两人于199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4月28日生育孙艳红,1993年9月19日生育原告孙艳菲。孙好杰去世后,原告三人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仍然拒绝还款。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蒋润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蒋润忠因故向孙好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孙好杰处借款贰拾万元整,(20万)。2014年10月14日,孙好杰因病去世。孙好杰的妻子武爱玲、女儿孙艳红、儿子孙艳菲与被告蒋润忠联系让其归还借款,蒋润忠至今未还。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1991年10月28日,孙好杰与原告武爱玲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4月28日生育女儿孙艳红,1993年9月19日生育儿子孙艳菲。孙好杰的父亲孙敬先、母亲李三平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2010年8月13日去世。本院认为:被告蒋润忠向孙好杰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蒋润忠书写借据为证,对该债务应当予以偿还。孙好杰因病去世后,原告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作为孙好杰的财产继承人,依法成为该笔债务的债权人,故三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润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被告蒋润忠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爱玲、孙艳红、孙艳菲人民币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蒋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海花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