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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明、云南普咖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普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云南普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程明。被告:云南普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云南普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